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教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研教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教改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调动我校中青年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争取各级各类科研教改项目的积极性,规范管理各级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教改项目包括纵向项目(课题)和校级科研教改项目。
1.纵向项目(课题)是指由学校组织申报或推荐申请获得的列入国家、国家部委、重庆市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或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国家级项目(课题)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课题)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重庆市市级项目。有关部委项目指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高校古籍整理基金课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其他部委规划、组织的研究项目等。
重庆市市级项目(课题)指市科技攻关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市优秀青年科研基金课题、市软科学科研基金课题、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市教育科学规划基金课题、市教委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市社科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市高教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等。
2.校级科研教改项目指我校设立的一般科研教改项目。
3.项目级别不明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和数量多少,都是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广大中青年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向国家、各部委、重庆市级或其他单位申报有关科研项目。教务处(科研处)在接到有关科研项目申报的文件后将及时在科研网予以公布,并做出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受理截止时间,届时由各单位通知申报人自行下载项目申报书,填好后由各单位集中送交教务处(科研处)。各单位应经常注意科研网发布的科研信息。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格
1.非校级科研教改项目的申报资格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执行,学校优先推荐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所申报的项目。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院(部)、跨校的学术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群体梯队的形成,支持具有发展潜力、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2.校级科研教改项目的申报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和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有资格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科研教改项目。离退休教师、初级职称教师可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3.双肩挑人员申请科研项目一律通过其所在单位或研究所申报,其发表的成果署该所在单位或研究所名称,科研业绩计入所在单位或研究所。
4.校级科研教改项目每项限主持人一人,且每位主持人不能同时主持两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批次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的课题组。
第六条 教务处(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所有科研教改项目的合同签订。学校禁止个人或部门私自利用专业之便或职务成果以及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科研教改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
第三章 立项审查
第七条 申报者对科研教改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有比较详尽的论证,其中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项目的创新之处等,与此同时,要确定科研教改项目研究的合作者以及分工、进度预测、经费概算、偿还计划和预期成果等。
课题组应考虑到科学分工协作,非校级科研教改项目的参与人员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执行,校级项目参与人员不得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
科研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教务处(科研处)在收到申报人的项目申报书后,先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撰写规范的申请书发送给有关专家网评,专家们就申报人资格、申报项目内容、经费预算及实施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分,并写出评语。教务处(科研处)汇总网评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全面发动、扶持重点、注重成果、提高效益”的原则和学科发展状况,确定是否同意立项或向上一级部门推荐申请;对重大项目的评审,必要时采取答辩制度。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配套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科研教改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经费配套或资助。
1.获得立项单位经费资助的项目:国家级项目(不含委托专项课题和产学研委托研发类课题,下同)、省部级项目(课题)原则上不低于1∶1配套。人文社科项目最高不超过8万元,自然科学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不超过8万元,立项单位要求不低于1:1配套的项目除外。
2.自筹经费的项目:国家级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科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不超过8万元;国家部委级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科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重庆市市级重点科研教改项目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资助2万元,校级科研教改项目1万元。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科研教改项目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用。经费不得超支使用,超支部分由本课题组负担。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送交教务处(科研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教务处(科研处)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教务处(科研处)据此和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核定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系统中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机使用、测试、分析费,咨询费,临时工工资,差旅费,工作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费,通讯费,一般性办公用品费,打字复印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为完成研究工作的小型会议费等。
2.项目组织实施费:指由教务处(科研处)协调作为为科研项目申报提供条件和服务或与相关科研立项部门开展科研组织工作等所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3.项目评审或成果鉴定费:指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结题评审、成果鉴定等,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4. 实验材料费:包括项目研究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用等。
5. 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购置仪器设备金额超过800元的由学校资产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招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要按学校财产设备管理规定登记、入库,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6.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安装、修理等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此项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7. 协作费:指划拨给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此项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8. 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题结账。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办完结账手续,最多不超过1年。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组或有关科研人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结余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报销: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各类科研教改项目的经费须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登记后,经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学术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会议正式代表通知书。有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经费使用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支付结算:用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的,实行对公转账结算;科研项目发生的必要劳务费及助研费,一律发放到参研人员本人银行卡中,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者应按申报书填写的目标完成各阶段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市级及以上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校级项目原则上从立项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开题报告,十二个月内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及相关中期成果,二十四个月内结题并提交最终成果。因客观原因变化需要修改或调整研究计划的,由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科研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科研处)报分管校长或项目下达部门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或项目下达部门审议核准,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改变项目名称或研究方向、增减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人与课题组成员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主持人所在的院系、研究所、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课题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项目启动、中期检查后和结题三次拨款,启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中期检查达到预期成果的,继续拨发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结题后拨发项目剩余资金。中期检查(各阶段研究目标完成情况检查)时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即停止拨款。情况严重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决定是否追究项目承担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承担人2年内再次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采用验收、鉴定、中止或撤消几种形式。结题审定权属校学术委员会和项目下达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的两个月内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申请和《结题报告书》,并同时提交研究项目的全套资料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结题形式由校教务处(科研处)和项目下达部门决定。若确定需聘请专家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向校教务处(科研处)和项目下达部门推荐专家人选5-7人,(其中本单位和项目下达部门不得超过2人),供聘请鉴定专家时参考。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结题方式应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执行,结题方式及成果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立项书和项目合同书保持一致。项目以论文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以专著、教材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出版的书籍;以调查报告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盖有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印鉴的材料;开发新产品的项目结题时应提交新产品的图纸与产品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进行而中止的,项目课题组应及时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中止或撤消课题研究的申请,申述理由和清理经费使用情况,报经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中止或撤销;对尚未使用完的经费,课题组应及时退还给学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要配合教务处(科研处)做好科研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七章 成果管理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教改成果所有权为学校和承担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持有。学校将按照对所取得成果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以充分调动我校中青年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积极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奖励,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和配套。
为鼓励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产出,对科研成果和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院系、部门,学校将在每年召开的科研工作会上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来源部门有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执行来源部门相关规定,来源部门无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执行本办法。校级科研教改项目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之处提请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